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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聞】國務院法制辦就《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2017-12-26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就《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旨在進一步防治農作物病蟲害,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

      國務院法制辦在征求意見稿的說明中指出,當前我國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工作存在主體責任不夠清晰,監測與預報、預防與控制工作不夠規范等問題,有必要通過立法予以規范和保障。

      意見稿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對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農業主管部門負責農作物病蟲害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同時,意見稿明確,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做好生產經營范圍內的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工作,并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的預防控制工作予以配合。

      根據意見稿,一、二類農作物病蟲害嚴重發生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防治費用給予補助。在農作物病蟲害預防控制工作中,為保護公共利益強制銷毀種植的農作物及其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此外,意見稿指出,國家鼓勵和支持使用生態治理、健康栽培、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綠色防控技術和先進的施藥器械以及安全、高效、經濟的農藥,鼓勵和支持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

      社會公眾可以在2017年12月17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農作物病蟲害,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農作物病蟲害的監測與預報、預防與控制、應急處置等防治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作物病蟲害,是指危害農作物及其產品的病、蟲、草、鼠、軟體動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第三條  根據農作物病蟲害的特點及其對農業生產的危害程度,將農作物病蟲害分為下列三類:

      (一)一類農作物病蟲害,是指常年發生面積特別大,可能對農業生產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農作物病蟲害,其名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公布。

      (二)二類農作物病蟲害,是指常年發生面積大,可能對農業生產造成重大損失的農作物病蟲害,其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制定、公布,并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三)三類農作物病蟲害,是指一類農作物病蟲害和二類農作物病蟲害以外的其他農作物病蟲害。

      新發現的農作物病蟲害可能給農業生產造成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損失的,在確定其分類前,按照一類農作物病蟲害管理。

      第四條  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方針,堅持分類管理、屬地負責、政府主導、聯防聯控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防治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六條  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農作物病蟲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作物病蟲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農作物病蟲害防治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的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所屬的負責植物保護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植物保護工作機構)承擔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有關技術工作。

      第八條  農業生產經營者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生產經營范圍內的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工作,并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的預防控制、應急處置等工作予以配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工作。

      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農作物病蟲害防治科學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科學研究成果,普及農作物病蟲害防治科學知識。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十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使用生態治理、健康栽培、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綠色防控技術和先進的施藥器械以及安全、高效、經濟的農藥,鼓勵和支持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

      第十一條  對在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第二章

      監測與預報

      第十二條  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國農作物病蟲害監測網絡建設規劃,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農作物病蟲害監測網絡建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依據農作物病蟲害監測網絡建設規劃,建設、管理農作物病蟲害監測網絡。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農作物病蟲害監測設施設備。確需占用或者拆除的,應當重新建設或者予以補償。

      農作物病蟲害監測設施設備因不可抗力損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復或者重新建設。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所屬的植物保護工作機構按照農作物病蟲害監測技術規范開展監測。農作物病蟲害監測技術規范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農作物病蟲害監測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作物病蟲害發生種類、時間、范圍、程度;

      (二)害蟲主要天敵種類、分布與種群消長情況;

      (三)農作物的抗病、抗蟲性變化;

      (四)農作物病蟲害的抗藥性動態;

      (五)影響農作物病蟲害發生的田間氣候等。

      第十六條  植物保護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以及上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保護工作機構報送農作物病蟲害監測信息。農作物病蟲害嚴重發生或者暴發時應當隨時報送監測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遲報農作物病蟲害監測信息,不得授意他人編造虛假信息,不得阻撓他人如實報告。

      第十七條  農業生產經營者等有關單位和個人發現農作物病蟲害的,有權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八條  植物保護工作機構應當依據監測結果,及時發布農作物病蟲害預報,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農作物病蟲害預報。

      農作物病蟲害預報包括農作物病蟲害發生以及可能發生的時間、種類、范圍、程度以及預防控制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  境外組織和個人不得在我國境內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監測活動。確需開展的,應當與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保護工作機構聯合進行,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境外組織和個人提供未發布的農作物病蟲害監測信息。

      第三章

      預防與控制

      第二十條  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一類農作物病蟲害預防控制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二類農作物病蟲害預防控制方案,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制定三類農作物病蟲害預防控制方案,指導農作物病蟲害預防控制工作。

      農作物病蟲害預防控制方案根據農業生產情況、氣候條件、農作物病蟲害常年發生情況、監測預報情況以及發生趨勢等因素制定,其內容包括預防控制目標、重點區域、預防控制措施和保障措施等方面。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健全農作物病蟲害防治體系,并組織所屬的植物保護工作機構等機構為農業生產經營者提供農作物病蟲害預防控制技術培訓、指導、服務。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群眾性科技組織、農民技術人員等依法推廣農作物病蟲害預防控制技術。

      對在農作物病蟲害預防控制工作中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人員,有關單位應當組織做好安全防護,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津貼補貼。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在農作物病蟲害孳生地、源頭區組織開展作物改種、植被改造、環境整治等生態治理工作,調整種植結構,防止農作物病蟲害孳生和蔓延。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選用抗病、抗蟲品種,采用包衣、拌種、消毒等種子處理措施,采取合理輪作、土壤消毒、清除農作物病殘體等健康栽培管理措施,預防農作物病蟲害。

      第二十四條   從事農作物病蟲害研究、飼養、繁殖、運輸、展覽等活動的,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其逃逸、擴散。

      第二十五條  農作物病蟲害發生時,農業生產經營者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采取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農作物病蟲害嚴重發生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控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一、二、三類農作物病蟲害預防控制方案,制定具體的工作方案,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者、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等有關單位和個人采取統防統治、聯防聯控等控制措施。

      國有荒地、公共地帶的農作物病蟲害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控制。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做好災情調查統計工作,并將災情信息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

      農作物病蟲害災情信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發布,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開展農作物病蟲害防治相關保險業務,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經營者等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保險。

       一、二類農作物病蟲害嚴重發生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防治費用給予補助。

      在農作物病蟲害預防控制工作中,為保護公共利益強制銷毀種植的農作物及其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作物病蟲害應急處置需要,組織制定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業務培訓和演練,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做好相關經費安排。

      第三十條  農作物病蟲害暴發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下列措施:

      (一)劃定應急處置的范圍和面積;

      (二)組織和調集應急處置隊伍;

      (三)啟用應急備用藥劑、機械等物資;

      (四)組織應急處置行動。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作物病蟲害應急處置工作。

      公安、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為應急處置所需物資的調度、運輸提供便利條件,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應當為應急處置航空作業提供優先保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為應急處置提供氣象信息服務。

      第三十二條  農作物病蟲害應急處置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調集或者征用必需的物資、運輸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物資、運輸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及時歸還并給予補償。

      第五章

      【專業化服務】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和扶持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工商部門登記;

      (二)有相應的設施設備;

      (三)有規范的管理制度;

      (四)有相應的技術人員和田間作業人員。

      第三十四條  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的田間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能夠正確識別服務區域的農作物病蟲害;

      (二)能夠正確掌握農藥適用范圍、施用方法、安全間隔期等專業知識;

      (三)能夠正確使用施藥機械以及農作物病蟲害防治相關用品;

      (四)有必要的田間作業安全防護知識。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為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提供技術培訓、指導、服務。

      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應當定期組織田間作業人員參加技術培訓。

      第三十六條  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應當與服務對象共同商定服務方案或者簽訂服務合同。

      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應當建立服務檔案,如實記錄服務的時間、地點、內容以及使用農藥的名稱、用量、生產企業等信息。服務檔案應當保存2年以上。

      第三十七條  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應當為符合參加工傷保險條件的田間作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不符合條件的,可以為其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

      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應當為田間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作業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  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開展農作物病蟲害預防控制航空作業,需要辦理飛行計劃或者備案手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并在開展作業5日前向公眾公告作業范圍、時間、施藥種類以及注意事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

      (二)瞞報、謊報、遲報農作物病蟲害監測信息,授意他人編造虛假信息或者阻撓他人如實報告;

      (三)擅自向境外組織和個人提供未發布的農作物病蟲害監測信息;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農作物病蟲害監測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向社會發布農作物病蟲害預報以及災情信息;

      (二)從事農作物病蟲害研究、飼養、繁殖、運輸、展覽等活動,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農作物病蟲害逃逸、擴散;

      (三)開展農作物病蟲害預防控制航空作業未進行公告或者公告不符合規定,造成嚴重后果。

      第四十二條  境外機構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組織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監測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監測活動,沒收監測數據和工具,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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